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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

发布时间:2022-11-22 15:59:09作者:浏览量:302次

一、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 号)、《*卫生计生委关于浙江省温州市急救中心违规派遣救护车转运病人的通报》(卫计发明电〔2013〕34号)、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3〕6 号)等规章、文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完善救护车管理、使用、调派工作制度和程序,并进行严格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救护车驾驶员、随车救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车辆行驶及特种车辆管理各项要求,确保行车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救护车警灯、警笛和“120”标识的安装、使用管理,严禁利用救护车车身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二、规范透明服务收费

各级“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实行结算清单制度,做到收费规范、透明。严禁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对于长途转运等无明确收费标准或实行协议定价的项目,医疗机构在收费时要遵循公益为主、参考成本的原则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商定,严禁利用协议定价机会,罔顾职业道德,乘人之危搭车收费、漫天要价。各市卫生计生委、“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要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政策、物价和成本等因素的变化,及时完善、调整收费标准,确保院前急救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信息公开及监督检查

各市卫生计生委、“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要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对辖区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疗机构、标识、救护车辆号码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向群众宣传介绍正确识别、联系使用救护车等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呼叫和预约救护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要畅通违规行为投诉受理途径,对于急救中心(站)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